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“存贷挂钩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

随便起一个 2021-06-10 11:23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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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(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)的普惠性、公平性和互助性,根据《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》(建金管〔2005〕5号)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/T51267-2017)的有关规定

一、通知的出台背景和依据

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(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)的普惠性、公平性和互助性,根据《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》(建金管〔2005〕5号)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/T51267-2017)的有关规定,落实“存贷挂钩”管理机制,保持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总体稳定,使更多的缴存职工享受到低息贷款优惠政策,有效发挥互助保障作用。

二、实施原则及设计思路

按照“存贷结合、先存后贷、互助互济”原则,结合我省近三年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中“借款人平均缴存6.3年后申请公积金贷款、申请年龄峰值在30岁左右达到顶峰”的情况,分类建立不同水平缴存群体贷满较高限额的起步年限,以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(以下简称缴存余额)、缴存年限、月缴存额为设计指标,既保证对于按照实际收入正常缴存、具有一定购房及还款能力的缴存职工家庭影响不大,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低缴存高贷款的“蹭贷”行为和突击高缴存投机套贷行为,支持和引导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。

三、如何理解计算公式及其指标应用规定

(一)关于“Σ借款人(共同借款人)贷款额度计算公式”。当前,我省住房公积金较高月缴存额0.61万元,与较低月缴存额0.02万元的差距较大。该计算公式融合了缴存余额、缴存年限、保障额等各类因素,在分别计算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后相加,平衡了互助性与公平性的关系,既考虑了低收入刚性住房需求家庭基础性托底的因素,又约束了低缴存高贷款和突击高缴存投机套贷行为。

(二)关于“实际贷款额度不高于限额标准”。在原有的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、贷款成数确定的贷款额度、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等3个限额标准的基础上,新增“存贷挂钩”确定的贷款额度为限额标准,规范缴存职工实际贷款额度的取值要求。

(三)关于“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”。严格执行“存贷挂钩”管理机制,对存在未开立缴存账户、已开立账户但未缴存、停缴且缴存余额为0等情形的共同借款人,不予计算个人还款能力和贷款额度。

(四)关于“缴存余额、缴存年限、月均缴存额和贷款类型系数”。一是核算时计入一定年限内已提取的缴存余额,与我省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条件保持一致;二是将缴存年限作为其中一个调节倍数,遏制短期内突击补缴套贷行为;三是以月均缴存额抑制高缴存投机套贷行为,引导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按照实际收入合理缴存。同时,给予每个缴存职工一定比例的基础性托底额,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需求;四是将不同房屋类型的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、支持刚需购房群体等因素量化成贷款类型系数,对于职工家庭购买政府主导的、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、限价商品房、安居型商品住房等自住住房,或者未曾持有过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,贷款类型系数提高至115%,向刚需购房群体倾斜,助力民生改善,支持海南全面推进自贸港建设。如职工家庭当前持有住房或者曾持有过住房的,以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,适用“贷款类型系数提高至115%”的条件。

四、计算案例

在只考虑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、“存贷挂钩”确定的贷款额度2个限额标准,不考虑贷款成数确定的贷款额度、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2个限额标准的基础上,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时实际贷款额度如下:

结合2018-2020年度我省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“平均缴存6.3年后申请公积金贷款”的情况,假设借款人(含共同借款人)连续6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,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,推算出个人缴存余额。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分别计算出个人可贷额度后,相加得出家庭最终贷款额度。

      综上,此次完善“存贷挂钩”管理机制,对按照实际收入正常缴存、具有一定购房及还款能力的缴存职工家庭影响不大,对低缴存高贷款的“蹭贷”和突击高缴存投机套贷行为能起到抑制作用,确保住房公积金事业可持续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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